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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出台后,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题:密集出台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同地区法院态度不同

政策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的监管态度越来越明确。 禁止开采虚拟货币,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严格监管。 那么,公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司法文书网统计,2021年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案件86件,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案件40余件。 由此可见,很多投资者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投资虚拟货币,他们对虚拟货币和投资风险的认识可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从部分法院判决来看,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个人之间的持有和流通,但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委托投资合同无效。 不过,部分法院判决书中也提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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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明确要求打击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但很多项目方似乎并未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少币圈项目方发行的代币仍可自由交易在市场上。

#被盗的比特币#

近日,一起抢劫比特币的案件备受关注。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冒充生鲜配送员,将朋友的妻子罗某骗到停车场,强行上车。 他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罗某将其交易账户中的29.0004844比特币和1258.04064以太币转入梁某的交易账户。 然而,一天后,梁某和袁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11月2日,三人先后被乐山警方抓获;

本案中,乐山市物价鉴定中心认定,罗某的比特币价值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334万余元,共计598万元。 法院认为,梁某、王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自首、供述、悔罪、退还赔偿金等因素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袁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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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常务委员、执业律师刘阳认为,本案是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数字货币进行价格认定的又一起案件。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任何机构不得为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 此后,在全国已知的案件中,只有Plustock案和Wotok案,盐城市相关物价局出具了价格确认意见。 本案的影响和涉案金额与前两起案件不可比。 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仍出具确认意见。 可以预见,这种情况在中国将形成一种趋势,未来涉币案件的定价很可能不再是障碍。 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到虚拟数字货币刑法纠纷案尚未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也没有显示辩护人是否对价格确定意见提出质疑,具体情况需要更多披露。未来的案例。 无论如何,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仅靠争议性的定价意见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判刑10年,刑期极其严厉。

刘洋坦言,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已经被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侦查员个人深刻理解。 过去,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转入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从内心深处,公安机关和法律的具体侦查人员并不认可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 因此,他们在批准逮捕、审判、量刑时,会不自觉地引导案件从轻处理。 然而,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再飙升,以往对虚拟货币案件漠不关心的办案人员,如今甚至夸大了对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处理,让辩护难度越来越大。 很多人争取不逮捕、不起诉、缓刑的难度越来越大。

“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排除过度打击的可能。从我代理的多起币圈犯罪案件中,不乏一些比较新的案件,比如ICO、DAPP等..,说明司法部门确实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一些项目的商业模式也存在天然的原罪,即使项目本身有区块链的实际应用,也逐渐脱节。” 刘洋指出。

#Citizenship 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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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吗#

今年5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对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中提到,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特殊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评判。 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原告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和索赔依据。

法院分析认为,首先,从价值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的产生不仅需要投入实物资本购买和维护专用机械设备和支付机器运行损失的电力资源,而且需要相当大的时间成本。 劳动产品的加工和获取,集中了被抽取的劳动力。 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和交易,比特币具有经济和财产价值。 其次,从稀缺性来看,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供应量有限。 比特币作为一种资源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获取难度大且稀缺。 第三,从可处置性和排他性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比特币并从中获取利益,比特币可以转让和分离,具有排他性和可处置性。

综上,金鸡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 因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以及相应的产权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资产不被禁止,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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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今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没有法定补偿、胁迫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然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潜在风险。

今年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虚拟货币投资民事判决书,其中还提到“比特币、Tether等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虽然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交易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在安徽省池州市案中,上诉人杨超越将涉案泰达币交给被告人朱明霞代为投资,属于无效行为。 杨超越委托朱明霞投资的“USDT”中文名为“泰达币”。 它不是当局发行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 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它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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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其实质是禁止泰达等虚拟货币由于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禁止发行代币的融资活动。 因此,委托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以泰达币投资XPO项目。 委托合同的目的不合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也使委托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代表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不需要返还。 上述文件虽然否定了货币作为“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应当受到保护。 在江苏省或安徽省的法院判决书中,虽然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也提到“公民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刘阳律师认为,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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